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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修订考量互联网业,能否定性电商二选一

发布时间:2020-01-05 10:36:50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澎湃新闻
导读:电商平台二选一,到底应不应该被反垄断?如何认定?未来有望有法可依。 1月2日,《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炉。其中一大看点,是将对互联网新业态的考量纳入其中。 在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在数据统计上,传统行业和互联网行业会存在一些差异。比如,互联网行业存在免费产品与收费产品相互关联的现象。所以,在认定某一互联网企业在免费服务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时,可能要兼顾收费市场的分析,同时要注意避免使用依赖于价格数据的经济学分析方法来分析免费产品,以防得出错误的结论。”刘旭说。

据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奇虎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时,就曾用假定垄断者测试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该项测试需假设某一企业对特定产品涨价5%到10%后,用户的流失是否会导致涨价得不偿失。但是,因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用该方法来分析腾讯QQ的免费服务所属的市场,而非QQ会员收费上涨后的情况,受到学术界批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进行了纠正。

“超脱”于《反垄断法》之外的互联网企业,正被执法机构念起“紧箍咒”。

2019年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该指导意见中提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019年8月30日,吴振国表示,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依法对互联网新经济领域开展竞争监管。

2019年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徐乐夫副局长在杭州举行的“规范网络经营活动行政指导座谈会”上说明了电商平台的危害,明确要对“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二选一’行为适时立案调查”。

互联网企业并购也应通过反垄断调查

在国际上,针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调查,较出名的是2017年欧盟判定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意将顾客导向谷歌购物搜索业务。为此,欧盟向谷歌开出创记录的24.2亿欧元罚单。

此外,外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了大量互联网企业的并购案,比如Facebook收购WhatsApp、Google收购比价网站DoubleClick。对高科技企业组织实施的限制竞争协议案件,欧美国家也进行了调查,比如,欧盟和美国都曾调查苹果公司操纵电子书价格案,德国曾经调查在线酒店预订平台Booking.com限制入驻其平台的酒店,在其他平台上提供更优惠报价的行为。

“从一些案例可以看出,没有对互联网行业特殊的规定,并不妨碍外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互联网行业开展反垄断调查,查处限制竞争行为。这一点国内与国外是一样的,不过,欧美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了不少积极的尝试,进而摸索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实践经验,并将其中一部分经过提炼,写入成文法中。比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就规定,当被收购的高科技企业营业额没有达到并购审查门槛时,可以在该高科技企业被收购时的估值达到一定门槛后,接受并购审查,从而保护该高科技企业所在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

刘旭进一步表示,企业并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给市场结构带来难以逆转的改变。因此,对互联网行业的反垄断执法,不能等着《反垄断法》修订结束后,才开始立案调查。从现实情况来看,2016年,滴滴收购优步中国的反垄断调查至今悬而未决,2015年,京东对阿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举报没有结果,甚至腾讯、阿里巴巴、携程、美团等互联网巨头过去11年多来参与的并购,并没有像其他行业一样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也没有被公开立案调查。

“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反垄断执法机构完全可以适用现有《反垄断法》的规定查处互联网巨头。但是,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长期对互联网行业开展反垄断执法存在畏难心理,担心反垄断执法会妨碍某些互联网巨头的发展。这样的心态,一方面让互联网企业更加肆无忌惮地组织实施限制竞争,另一方面容易导致更多互联网企业在各自的细分市场上效仿这些限制竞争行为,进一步恶化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损害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空间。”刘旭说。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应用网_阳江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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