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话“杀熟”
为了说明这点,我们不妨考虑一个具体的数字例子。假设在某个市场上,只存在一个商家。为简单起见,其生产商品的边际成本被假设为0。同时,这个市场上存在着10个消费者,他们都对于该商品有一单位的潜在需求,并且愿意为商品所付出的最高价格分别为9元、8元、7元、6元、……0元。由经济学的知识,我们容易知道,如果企业只能对所有商品实施统一的定价,那么当它把价格定在5元时,可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在这个价格下,只有意愿支付不低于5元的消费者会购买商品,而其余消费者则会退出市场。 在经济学上,我们经常用消费者剩余(即消费者的意愿支付与实际支付之差)来刻画消费者的福利状态,用生产者剩余(即实际售价与商家的保留售价之差)来刻画企业的福利状态,社会福利则被定义为消费者剩余与生产者剩余之和。在上面的这个例子中,我们很容易算出参与到市场中的几位消费者的消费者剩余分别为4元、3元、2元、1元、0元,因此消费者剩余总额为4+3+2+1+0=10元。而商家则从每个消费者那里实现了5元的生产者剩余,其生产者剩余总额为25元。这时,社会的总福利就为35元。 下面考虑存在“杀熟”可能的情形。假设企业只能掌握支付意愿最高的两位“熟客”的充足信息,并对他们进行“杀熟”,而对其他“生客”则只能索取同样的价格。那么,容易知道,对于两位“熟客”,商家就可以根据他们的最高意愿支付来定价,其索要的价格分别为9元和8元。而对于剩下的那些“生客”呢,商家只能知道他们的意愿支付分布,而不能确切地识别出每一个人的意愿支付状况,所以只能实行统一的定价。如果将“生客”视为一个独立的市场,那么由经济学知识,很容易知道企业出于利润最大化的考虑,对“生客”们的索价应该是4元。在这个价格下,市场上的消费者人数增加了,意愿支付为4元的那位消费者将会进入市场。 我们可以把不存在“杀熟”的情形和存在“杀熟”的情形进行一个对比。容易看到,与前一情形相比,后一情形带来了复杂的利益分配。 首先,在存在“杀熟”的情况下,消费者福利的总量为6元,生产者剩余的总量为33元,社会总福利也上升到了39元,要高于不存在“杀熟”的情形。这说明,如果仅以社会福利作为评判标准,那么“杀熟”是有可能实现效率增进的。 其次,在从总体上提高效率的同时,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把所有的消费者看成一个整体,他们的福利会因“杀熟”而下降,他们损失的那部分消费者剩余会被转移到商家手中,成为其生产者剩余。 再次,在消费者内部,也存在着福利的转移。尽管当“杀熟”存在时,消费者总体的利益是下降的,但受损失的主要集中在“熟客”,而对于“生客”来讲,他们面对的价格反而降低了,因而是获利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究竟应该怎么看基于信息不对称的“杀熟”,其实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首先,如果一个市场是相对较新的,那么允许商家多获取一些利润将会是有助于未来市场发展的,这时适当允许“杀熟”行为的存在可能会更有利。而如果一个市场已经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的程度,那么出于保护消费者总体利益的考虑,我们对于“杀熟”的态度就应该更为严厉。 其次,如果一个市场是更为流动的,“生客”是市场的主体,那么允许“杀熟”的存在就可能在牺牲少部分消费者福利的同时,让大部分的消费者福利获得增进。这时,相比于统一定价,或者传统经济下常用的第二类价格歧视,允许“杀熟”的存在恐怕是更为合理的。 再次,和很多人理解的不同,“杀熟”的存在也未必是一个不公平的行为。这里,公平与不公平,主要是针对其他可行的选择谈的。如果不允许“杀熟”,那么商家的可行选择还有两个:一是统一定价;二是用传统市场中常用的第二类价格歧视。而这两种方案其实都有不公平的情形。在统一定价下,一些原本愿意参与市场的消费者会被排除在市场之外;而在第二类价格歧视之下,低需求者的利益则会被牺牲来补贴高需求者。应当承认,“杀熟”确实有其不好之处,但相对于这两种方案,却反而显得更为公平了。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完全禁止“杀熟”的动机虽好,但它的收效却未必好。在面对“杀熟”问题时,我们还需要采用更为谨慎的态度,不能一禁了之。 本文素材来自互联网 (编辑:应用网_阳江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