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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顾问【专访】左胜高:我为什么要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深耕

发布时间:2016-07-19 15:28:17 所属栏目:传媒 来源:站长之家用户
导读:左胜高律师,长期专研并擅长网络借贷平台、供应链金融、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模式运作架构技巧,以及相关模式具体运营环节法律风险及防控。旨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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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胜高:京师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事务部主任

擅长领域:股权众筹、网络借贷、股权激励、投融资、重大民商事诉讼

左胜高律师,长期专研并擅长网络借贷平台、供应链金融、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产品模式运作架构技巧,以及相关模式具体运营环节法律风险及防控。旨在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把控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法律支持。

文/沙咏杰 王艳

很少有一个行业会像互联网金融一样,法律问题与主营业务如此齐头并进地呈现出来,而法律界伴随着互联网金融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也为当下互金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不同角度的专业观点。

在交谈中左胜高不时提及“风险”一词,这是他出于律师职业训练的第一反应,也是他担任京师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事务部主任以来的深刻感悟。左胜高坦言,虽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很大,但市场需求依然强盛,行业现在只要克服困难坚守原则,就将迎来第二次大发展。

一、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一路伴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1.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萌生兴趣

结束了一下午讲座的左胜高还没来得及休息,就又坐到了咖啡馆的一隅,准备接受金牌顾问的独家专访。作为律所互联网金融事务部的主任,早在互联网金融诞生之初,他就一直保持了密切的关注。生性爱钻研的左胜高一边研究一边梳理行业发展现状,一路走来,如今已担任了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资管、基金类公司的法律顾问。

准确地说,左胜高的互联网金融之路开始于2011年,当时他已经对互联网金融萌生了兴趣,“因为我本身就喜欢接受新鲜的事物,喜欢有挑战性的工作,所以对当时兴起的行业特别感兴趣。”而那时正巧有研究生同学毕业后去了互金行业做法务,在相互交流的过程中,左胜高也在不断研究,逐渐通透了互联网金融、P2P的内涵,并梳理了相关的法律关系和整个产品法律体系。

慢慢地,他决心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深耕。

2.行业的开始:福州第一案认定P2P合法

真正在左胜高内心引起巨大波澜的是福建出现的第一起有关P2P的刑事判决。2007年7月,伴随着中国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P2P行业正式登陆中国。最初的两年一直不温不火,社会影响力也很弱,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09年底,我国可以统计的P2P平台仅有9家。

与此同时,我国的网贷行业依然处于“三不管”的尴尬位置,银监局、工信部、工商局各司其职,但谁也不承担监管义务。

之后几年政策逐渐开放,网贷行业也开始有了起色。到了2011年,国内的P2P平台出现爆发式增长,快速发展的P2P网贷行业尚未纳入监管范围,但已经开始受到相关部门的关注。不少问题也同时涌现,由于运营或资金的问题,甚至有人直接以集资诈骗为目的,P2P平台开始出现跑路倒闭现象。也正是在这几年,全国出现了第一起关于P2P的刑事判决。

该刑事判决发生在福建,一审被判为非法经营罪,后直接上诉到中院,二审的时候改判无罪,二审法院认为:整个借款和还款流程中平台公司没有参与资金流转,没有收取利息或赚取利差,提供中介服务,只收取中介咨询费,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P2P”模式目前尚无明确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二审从而认定原判上诉人犯非法经营罪于法无据,法院予以纠正。(本案例已收录在《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与防控策略》一书中,主编左胜高,法律出版社,2016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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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左胜高主编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与防控策略》一书

相关检察院和法院在最后审判时提到,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的事物,而国家也提出了对这一领域的支持,所以应该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因此P2P逃过一劫,带着它天生具备的破坏性与生命力继续前行。

左胜高对这一判例印象深刻,认为它具有了里程碑的意义,“因为它是关乎到P2P生死存亡的第一案,到底互联网金融是合法还是非法,应该何去何从?二审和一审的结果截然相反,这也为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司法层面的支持。”

3.P2P行业发展的阻碍太多

但判定P2P为合法仅仅只是行业发展的开始,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P2P发展所经历的困难将悉数来临。

“P2P平台面临的困难太多了。”左胜高坦言,“以委托抵押登记为例,我们有个客户在兰州,兰州的车管所规定,除了投资类公司准许做车辆的质押之外,任何其他机构都不可以,这一规定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兰州的车贷业务也因为无法实际办理抵押而制约发展,这体现了行政监管部门在监管方向与监管内容上的不匹配不协调。”他还提到,另一个是根据监管新规,网络借贷平台吸收的资金要求由第三方银行机构进场存管,但实务中银行并不愿意或配合做资金的存管。同时网络借贷平台目前盈利能力低,大部分处于亏损状态,如何实现平台的盈利维持运转的高成本,这些都构成了P2P行业发展的阻碍。

而对于最近出现的P2P平台裸条事件,左胜高认为理解这一事件还是要从他们的商业模式入手。他认为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因此也应该采取一个相应的处理策略,平台在做针对大学生借贷之前应该有严格的审查,同时也应该对学校和家长履行告知,或者是事前的同意。学生作为借款人,平台需要调查该学生是否有偿还能力,包括家庭背景,以及资金实际用途等都需要考量,“针对学生消费的阶段、需求和层级,你提供相应的服务是可以的,但不能说随便拿一个学生证就贷款,不对借款用途进行限制和调查,这是不合适的,不仅助推了学生盲目攀比和高消费的心理,也给学校、学生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与传统行业相比,互金法律服务的最大不同在于互金行业法律风险是空前的

正所谓“成也萧何败萧何”,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破坏性既带来了前景,也为行业发展带来了阻碍。在左胜高看来,互联网金融法律服务与传统法律服务的最大不同是前者的风险是空前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来自于三个方面:金融的风险、互联网的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尤其P2P行业目前采用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但对于吸收的资金监管或存管的相应措施不到位,很容易涉及到包括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刑事红线。

一方面国家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政策至今尚未出台,资金银行存管的措施也不匹配,另一方面民间融资需求大,行业发展迫切,这一实际的矛盾造成了行业前期野蛮、粗放、无序的发展。而每次新兴行业的出现又往往会吸引中国资本的蜂拥而上,在规范缺位的情况下,将推动行业野蛮式发展的进一步膨胀。

“只有经历大浪淘沙洗礼,最终筛选存留下来的才能称得上是优质的企业”。左胜高感慨道,“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金融最重要的就是‘风险’与‘安全’,而风险更多的是落实到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来。”

在他看来,法律对互联网金融考察的第一步是对商业模式的评估,如果产品的设计是非法吸收存款或非法发行债券等,那么这种商业模式刚开始就应该将其否决,在实践中,很多平台的商业模式从最开始成立时就存在非法吸收存款的法律风险,遗憾的是,创业初期,更多的创始人关注的是平台的尽快成立,而忽视模式违法违规本身。

左胜高同时也指出,当前法律环境下互金商业模式存在不少障碍,譬如“按照目前国家关于抵押的规定,抵押权人往往登记在一到两人名下,但互金时代债权人一方为大量的债权人,债权人们要真正取得抵押权就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但由于人数问题却又无法成功登记,抵押权自然也就无法实现。”毫无疑问律师会在这一过程中提供许多建议与解决措施,但这些应对策略是否能真正经得起推敲和司法审判的考验。

根据左胜高团队在搜集资料、撰写《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与防控策略》一书的过程中,发现同一问题在司法审判与判例中,由于各个法院法官对上述问题的认识不一致,往往会得出不同的审判标准。风控措施本身存在争议和不确定性,无形当中又给平台增添了刑事风险,也带来了大量的民事风险。

左胜高强调“检验一个平台的风控水准,除了要符合行政监管要求外,更重要的是经得起司法裁判的考验,司法审判应成为检验平台风控水平的最终标准。倘若法院认定平台形成的借款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那么这个平台的风控一定是很糟糕的。在整理司法案例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平台存在上述问题,其中也包括一些知名的平台”。

真正的P2P从美国产生,但左胜高认为P2P到中国就变异了。“从宜信模式开始就改变了,因为资金存管法律法规是不一样的,我们的监管办法和美国不同。纯中介在中国也很难做到,因为我国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正是因为中美存在的这种差异,所以中国的P2P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中国P2P发展也是在不断探索、寻找并延续自己的合法化路径。

左胜高直言,互联网金融中,网络借贷的规模其实是最大的,其总资金规模已经达到了几千亿。之所以会出现这一情况是因为P2P涉及的参与人员最多。相较之下众筹等体量很难达到这一规模。例如在我国股权众筹天生就有一定的制度障碍,一方面是《公司法》关于设立的规定,不准许通过公开募集方式成立新公司,另一方面是股权投资时股东的工商变更手续繁琐、成本高效率低,无法匹配股权众筹的需求,同时证券法规定的不超过200人,这都严重制约了我国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

三、整改大考临近:积极应对坚守底线

1.e租宝、中晋事件:行业整改导火线

2015年是P2P平台的跑路潮或倒闭潮频发的一年,标志事件是e租宝事件、以及紧随其后的大大集团、中晋系事件等等。2015年12月,e租宝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2016年1月警方公布e租宝非法集资500多亿,自此之后P2P涉嫌非法集资或跑路的事件不断涌现,互金行业发展迈进了拐点,名声急转直下,P2P从传统金融机构的破坏者成为的众矢之的欺骗者。

左胜高认为e租宝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虚假标。“主要是公司发展后期,不断吸收资金,使整个平台无可配置的标的,从而虚构假标,形成庞氏骗局。”另一方面他也指出平台存在自融的问题,“平台本身资金存管不到位,发布的融资方大部分为关联公司,同时它的融资担保公司,自己也是控股股东,这些都形成了平台自融和资金池等问题。”毫无疑问,上述问题平台的出现对行业的打击是巨大的。

关于资金存管问题,2015年7月18日的互联网指导意见里已作出明确规定,但银行出于自己的考量并不愿意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相应的存管服务。“一方面,企业有刚性需求,另一方面银行却不愿意敞开胸怀,造成供需双方出现矛盾,也为行业合规带来许多困境。”

2、落实整改方案 ,坚持法律底线

2016年4月14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了为期一年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并颁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其中P2P行业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成为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对象之一。此次整治运动会实现“一户一档”,以P2P 网贷机构是否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以及在业务过程中是否踩“红线”、是否有非法集资等违法情节等,即一看定性、二看业务、三看踩不踩线而被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涉嫌违规的平台,将在整治期内期限整改,完成整改任务后,有望成为合规平台;而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平台可能将面临被关闭,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法律后果。所涉规则则包括网贷办法及第三方存管、备案管理、信息披露三大配套制度。

针对行业出现频率较高的非法集资行为,左胜高做了更详细地介绍:“非法集资主要法律特征有四点:它是非法的、公开的、具有社会性,也具有利诱性。”针对这一情况,实务层面提出了相应的措施。“首先我们要求平台一定坚守信息中介角色,因为只有站好这一角色才会根据角色划分做出与身份角色匹配的行为。”在他看来,所有平台都应坚守自己的角色定位。

左胜高还强调了要求平台坚持的底线:不自融,不担保,不归集资金、不非法集资。平台本身不做担保,同时也不得做增信,“一方面是平台不触碰客户资金,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求符合证券法的要求,单个项目投资或转让的人数不超过200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能降低甚至规避刑事上的风险。”

3、司法审判实践是检验平台风控的最终标准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核心是风险,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核心为法律风险。 当谈及如何向企业提供服务时,左胜高指出,因为中国是一个成文制法律的国家,针对不同平台的风控措施或制度设计的不同,法官会有不同的理解,法院在认定委托抵押、债权转让回购等模式时也会有不同看法。针对这一难题,左胜高选择的做法是,“做好收集相关司法案例,看主流法院的审判观点,并从中吸取一些教训;最好是研究权威法院经典判例,其司法观点具有一定的行业指导意义。”

四、行业整治规范发展,冬天到了,春天还会远吗

毫无疑问,当下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遭遇了寒冬,左胜高也直言,一些打着互联网旗号做非法集资的事件确实为行业带来了很大冲击,但此次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一方面说明监管层对互金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视和支持,因此才会对互金行业乱象花大力气整治,而非简单的一刀切。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监管层在整治过程中,采取的是先摸底排查,再限期整改、分类处理的方式,说明监管层的监管政策还是比较温和、整治的目的是为了行业更好的发展。“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讲,一方面要按照整治方案要求坚守法律的底线,另一方面也要面对平台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尽早自查自纠并采取针对性地应对措施。按照最新的监管办法和要求,我们团队已经让服务的客户单位开展了专项整治的自查自纠和合法合规审查。

对互联网金融创业者而言,尤其要注意关注法律风险。对此,左胜高也给出了自己的建议,“互联网金融首先要解决商业模式合法性问题,其次要解决平台盈利模式,同时还应考虑平台的核心竞争力。”他进一步指出,由于当前行业监管尚不明朗,创业者在选择互金创业时,一方面要深耕细作,深度挖掘,发现并获取价值;另一方面要认清监管趋势和监管要求,平台不仅做到符合监管层的要求,还要符合法律的要求并最终得到司法审判的最终认可。当前互联网金融最大的风险依然是政策风险,政策的不确定会使行业也不确定。

所以对创业者来说,风险是很大的,尤其是一个法律的风险更需要放在重中之重,“我们知道很多企业者不重视法律风险也吃过很多亏,我们希望创业者一定要有一个律师朋友,或者顾问,这样才能走得更远更稳健。”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创业者“一定要认清目前行业所处的形势,在没有全面了解之前最好不要贸然行动。大浪淘沙,胜者精华。整治规范发展,宣告野蛮生长时代的结束、只有建立规范管理体系才能渐行渐远。

金牌顾问左胜高的经典语录:

1.互联网金融风险是空前的,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金融的风险、互联网的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2.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金融最重要的就是“风险”与“安全”,而风险更多的是落实到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来。

3.检验一个平台的风控水准,除了要符合行政监管要求外,更重要的是要经得起司法裁判的考验,司法审判应成为检验平台风控水平的最终标准。

4.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核心是风险,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核心是法律风险。

5.互联网金融首先要解决商业模式合法性问题,其次要解决平台盈利模式,同时还应考虑平台的核心竞争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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