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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权威解读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新规

发布时间:2020-05-11 16:12:55 所属栏目:推荐 来源:人民网  
导读:4月13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6号令《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规定》就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监督与奖励处罚等作出明确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每年通过官方网站发布年度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涵盖新闻资讯、专题服务、广播剧、电视剧、电视动画、纪录片、广告(含公益广告)、农村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播出情况,广播电视节目综合覆盖率、有线电视用户(含数字用户、智能终端用户、高清用户)、直播卫星用户等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情况,付费用户、用户生产上传节目(UGC)等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情况,行业总收入、实际创收收入、电视节目制作投资与销售等广播电视服务业经济情况,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等各类广播电视机构情况以及从业人员情况等内容。年度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发布统计指标达100多项,全面反映广播电视行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的总体情况。

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属于政府部门统计,目前相关数据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发布。

人民网:《规定》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统计监督权及其他法定权利。”请问如何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相关权利的实现?

总局新闻发言人:为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相关权利,《规定》明确三项禁止性内容,要求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广播电视有关单位、网络视听有关机构以及行业其他单位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本地区、本单位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本地区、本单位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同时《规定》明确“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的年度预算中应当列有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要求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广播电视有关单位、网络视听有关机构以及行业其他单位须为各单位的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及物资设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人民网:《规定》提出“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 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如若违反,会面临怎样的惩处?

总局新闻发言人:针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中出现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我们将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加大与统计主管部门协调和联合执法力度,共同营造风清气朗的统计环境。

依据《统计法》,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广播电视行业内各级各类行政管理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等。如出现上述情况,广播电视行业有关单位主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广播电视行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发改委、央行、财政部、广电总局等4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对失信企业及失信人员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对失信企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2.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信息;3.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再次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4.对负有责任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处理。

(编辑:应用网_阳江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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