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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发布时间:2020-02-17 15:11:44 所属栏目:推荐 来源:人民日报  
导读: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网规》),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当我们借助互联网的便利自由浏览阅读免费、快捷、海量网络信息的同时,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行为也在污染着网络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网规》),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当我们借助互联网的便利自由浏览阅读免费、快捷、海量网络信息的同时,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行为也在污染着网络生态。

国家网信办相关负责人表示,《网规》的出台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网络生态治理,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的需要,也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

网络暴力危害社会

根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19》调查显示,青少年在上网过程中遇到暴力辱骂信息的比例为28.89%。其中,暴力辱骂又以"网络嘲笑与讽刺"及"辱骂或用带有侮辱性的词汇"居多,分别为74.71%和77.01%。其次则是"恶意图片或者动态图"和"语言或者文字上的恐吓",分别为53.87%和45.49%。

由于网络中用户的匿名性与隐蔽性的特征,网络暴力已经成为威胁互联网环境的一大危害。许多网民对未经证实或者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随意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与煽动性的失实言论,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造成严重侵害。

净化网络空间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网规》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需要;二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而《网规》中的生态治理,指的是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体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的生态治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需要率先承担责任,规范自身行为。网络内容生产者务必要保证所发布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并且具有积极的导向性;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的管理主体责任,建立良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

当然,网民的自律也是必不可少的。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调查显示,截止至2019年,中国网民规模达8.54亿,数量庞大的网民群体中多以青少年网民居多。

《网规》的出台,对于新时代中国互联网生态治理是一个良好开端,有法可依、依法治理是实现互联网良性生态治理的根本举措。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单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数据安全法》两部关于完善互联网领域治理的法律也正在制定当中了。

网络生态治理是一场攻坚战,这其中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以及网络服务使用者等多个主体都应该参与其中,规范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共同努力赢得这场战役的胜利。

附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 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 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 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 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 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 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 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 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 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 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 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 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 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 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 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八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编辑:应用网_阳江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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