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印发《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标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和安全保障系统,建立健全的监测、处置、应急、备份等操作规程,具备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并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要求上报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 标识服务机构开展标识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根节点运行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许可,在标识体系中承担根节点功能,在境内运行和管理根服务器,提供标识解析、数据管理等服务的机构。 (二)国家顶级节点运行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许可,承担国家顶级节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提供标识解析、数据管理等服务的机构。 (三)标识注册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许可,承担面向标识注册服务机构的标识注册和管理,并负责管理注册服务器运行的机构。 (四)标识注册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许可,承担注册服务器运行和管理,提供面向企业用户或者个人用户标识注册、解析和数据管理服务的机构。 (五)递归节点运行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许可,提供工业互联网标识递归解析服务的机构。 第十九条 工业互联网标识的管理应符合国家物品编码及标识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06月0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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