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l前员工因“栽赃”被判刑 互联网内卷化殃及创业
据彭凯律师介绍,Soul与Uki的纠纷,就属于新型恶性竞争中“恶意投诉和举报”的类型,表现为直接在对方平台上发布不利信息、或直接利用应用商店的发布规范恶意投诉,属于利用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的特殊身份进行的不正当行为。 “与此案同类型的还有小猿搜题和作业帮的纠纷。2017年8月,小猿搜题就曾指控作业帮员工在小猿搜题应用上恶意发布了涉黄信息。” 在彭凯律师看来,当前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恶性竞争存在跨界竞争、竞争类型多元化等趋势。 由于互联网的“无边界”属性,大多数企业都在不断开拓业务版图,打入别家的腹地。这种经营上的跨界,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几乎形同虚设。这意味着,两家本身业务毫不相干的企业,也可能在始料不及的时间和领域开战。 他还表示,技术革新也加剧了恶意竞争。 恶性竞争的种类和数量都呈增长趋势。比如爬虫技术的普及,就为一些企业利用数据抓取进行恶性竞争提供了便利。 除此以外,每次出现新的商业模式和风口,都会带动新的厮杀,这也导致恶性竞争的类型越发多元。 从网约车的价格战、到短视频平台的视频搬运、再到大厂之间针对版权的种种纠纷,每个特定领域都可能产生不同的恶性竞争。 由于上述原因,很多企业在遭遇恶性竞争时,往往会遇到取证困难的问题。 “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具有隐蔽性,越来越多的涉诉行为无法直接确定行为主体,也无法直接明确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关系。竞争行为的隐蔽性也造成了举证的困难性。”彭凯律师对钛媒体App表示。 在不正当竞争方面,监管层面已经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责任法》以及《反垄断法》等法规可以遵循。但随着越发竞争恶性频繁,也出现了监管路径较少、监管效率低下、以及违法成本较低的情况。 彭凯律师认为,在引导市场良性竞争方面,监管层面还可以做出如下努力。 首先,完善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互联网竞争的条款,能针对近年来常见的案例提前预留规制空间,以适应种类及数量不断增加的恶性竞争趋势。 其二,尽快形成互联网市场行为的行业规范。 其三,行政部门应加大对恶性竞争的惩罚力度。 他更是指出,建议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禁令规定。这意味着在遭遇恶意投诉等不正当竞争时,互联网企业可以申请行为保全,由法院禁止对方的恶意投诉行为,进而使自己的App免受应用商店下架。 “一旦企业App下架,不仅会失去潜在客户,而且会让现有客户认为该App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降低其对企业的信任度,且这种损害具有网络效应,能迅速地随着互联网传播使互联网企业失去流量,这约等于剥夺企业生命力。” 像Uki遭举报下架App后,不仅用户规模受损,还影响了企业声誉,对企业无形的影响也是难以估量的。 Uki遭恶意举报下架一案,只是互联网恶性竞争的一枚切片。值得深思的是,当技术被用于作恶,心机被用于商业,恐怕一切都只会导向更为混乱的营商环境。 相关文章: “社交产品遭Soul高管设局举报下架”一审宣判:Uki获赔330万元 Soul回应“Uki遭恶意举报下架”:对判决不知情 案件与公司无关 遭恶意举报的UKI:一审判决已出 将举报SOUL不正当竞争 本文素材来自互联网 (编辑:应用网_阳江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