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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打非局:相互宝、水滴互助等属于非持牌经营 存跑路风险

发布时间:2020-09-09 11:36:27 所属栏目:模式 来源:TechWeb.com.cn
导读:9月8日消息,近日,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发布《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其中提到,相互宝、水滴互助等网络互助平台会员数量庞大,属于非持牌经营,涉众风险不容忽视,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沉淀资金,存在跑路风险,如果处理不当

9月8日消息,近日,银保监会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发布《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其中提到,相互宝、水滴互助等网络互助平台会员数量庞大,属于非持牌经营,涉众风险不容忽视,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沉淀资金,存在跑路风险,如果处理不当、管理不到位还可能引发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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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及对策建议研究》全文:

近年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保险需求持续释放为保险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与此同时,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也借势抬头,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互联网化使得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传播范围更广、速度更快、更加难以规制。调查发现,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主要涉及未经批准开展保险业务或设立保险机构、变相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保险”为名虚假宣传销售、伪造销售假保险单证和非法销售境外保险产品等行为。此外,最近一段时期野蛮生长的网络互助平台,本质上具有商业保险的特征,但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监管标准,处于无人监管的尴尬境地。面对新形势、新要求,需要适时完善保险监管政策和监管技术,及时、准确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保障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我国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分析

(一)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主要特点

1.互联网化趋势明显。随着网络科技和第三方支付的飞速发展,相关网站和app平台架设的技术门槛大大降低。一方面,依托8亿多网民的庞大消费群体,借助网络平台发展起来各类寿险、车险与理财型保险等产品;另一方面,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互联网平台成本低、传播广、溯源难,特别是大量的从事信息技术中介服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无保险牌照、无代理资质,从事非法保险中介业务,违规变相开展保险代理,游走在监管灰色地带,成为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滋生的温床和重要载体。互联网保险平台在借助网络科技公司海量流量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索赔门槛高、合同条款误导等问题。据统计,仅2018年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就达10531件,同比增长121%,成为投诉重灾区。

2.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往往采取多重包装手段,难以轻易识别,特别是对于缺乏保险知识的普通消费者,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无论从宣传、销售还是理赔环节,均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消费者若不出险索赔,很难发现其实质。有的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在保险机构体外运转形成闭环,监管机构难以及时发现;有的借助持牌保险机构品牌、信用获取非法利益;有的业外机构采取搞全国加盟、频繁更换合作保险机构、向省域交界区域转移等方式规避监管。

3.风险隐患和社会危害大。非法商业保险活动数量庞大且逐年递增、涉及金额大、涉及消费者多,造成了严重社会影响。有的不法机构和人员以保险为名,行诈骗、非法集资、传销之实,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有的严重侵蚀行业利益,影响保险机构稳健运行。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存在,不仅破坏保险市场的信誉,影响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信心,同时也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此外,相互宝、水滴互助等网络互助平台会员数量庞大,属于非持牌经营,涉众风险不容忽视,部分前置收费模式平台形成沉淀资金,存在跑路风险,如果处理不当、管理不到位还可能引发社会风险。

(二)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尚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银保监会成立后,聚焦监管职责,探索研究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工作思路。在调研中发现,不少地方金融监管局和银保监局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存在不小分歧。有的银保监局认为自身没有执法手段和执法力量,难以开展调查取证、查处取缔等工作,建议参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由地方政府牵头,依靠公安力量开展。有的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属于中央事权,相关领域业务又比较专业,应由银保监局牵头开展调查、定性、处置等工作,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和保障工作。大家从各自实际出发,看问题角度和思路不同,容易形成监管真空地带,需要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2.法规制度体系不完善。一是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缺少法规制度层面的依据。原保监会2008年发布了《关于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63号),2018年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7号),但并非长效机制。此外缺少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对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进行规范。二是相关法规对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界定不够明确。我国现行法规对于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界定,突出其合法性要件,即凡是不能满足机构合法、业务合法和审批合法三层合法要件的活动,均属于非法商业保险活动。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缺乏一般界定,通常由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发起部门临时予以界定,难免会出现界定不科学、不规范的问题,有可能造成错打、漏打。此外,网络互助平台监管缺乏制度依据,处于无主管、无监管、无标准、无规范的“四无”状态。

3.三难问题突出。一是调查取证难。非法商业保险活动主体往往涉及业外、辖外、境外,被调查机构配合意愿低,关键证据不易获取;不少参与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人员熟悉保险机构运作和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千方百计寻找监管漏洞来掩饰其非法行为。二是问题定性难。部分经营活动界定没有法律依据。例如,经营主体以提供信息导流中间服务介绍保险业务、为员工投保等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当前监管制度对此类行为缺乏明确规定,是否属于非法商业保险活动存在争议,定性比较困难。三是跨部门协调难。部分案件线索须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移送,但由于工作职责不同,对问题认识不一,在立案标准、办案程序、行为定性方面存在差异,跨部门协作有效性有待提高。

二、国外打击非法商业保险活动的典型做法

(一)美国的做法

一是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奠定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基石。为促进电子商务全面发展,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二是监管部门秉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美国监管当局认为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金融创新,不断修改法律法规,使监管规则适应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三是充分发挥保险行业的力量。美国保险市场协会众多,通过提供行业信息、咨询服务、制定行业标准等举措发挥作用。四是健全的信用评级体系。美国大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立法保证信息公开、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与市场行为密切相关的失信惩罚机制。

(二)英国的做法

(编辑:应用网_阳江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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