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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发布时间:2020-09-01 17:28:14 所属栏目:模式 来源:IT之家
导读:8月31日消息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前期实践经验,对《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31 号)进行修订,形成了《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

第四十三条 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具有短信息、语音呼叫特征的信息递送类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需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原《通信短信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应用网_阳江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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